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


发布时间:

2019-01-15 15:53

  1 蜂蜜

  1.1 适用范围

  本细则适用于蜂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。

  1.2 产品种类

 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、分泌物或蜜露,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,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。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,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(百花蜜)。

  1.3 检验依据

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

 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 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  GB 4789.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
  GB 478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

  GB 4789.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

  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
  GB/T 5009.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

 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

  GH/T 18796 蜂蜜

  GB/T 18932.19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

  GB/T 18932.22 蜂蜜中果糖、葡萄糖、蔗糖、麦芽糖含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示差折光检测法

  GB/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、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

  农业部781号公告-8 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-质谱法

  农业部781号公告-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

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

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

  相关的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定

  1.4 抽样

  1.4.1 抽样型号或规格

  预包装食品。

  1.4.2 抽样方法及数量

  生产环节抽样时,在企业的成品库房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。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,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。

  经营环节抽样时,在货架、柜台、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,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。

 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,约3/4为检验样品,约1/4为复检备份样品(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)。

  抽取样品量、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。

  注:在本细则的规定中,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,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,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。

  1.4.3 抽样单

 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,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。

  1.4.4 封样和样品运输、贮存

 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样,检验样品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。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,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,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。样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确保样品不被污染,不发生腐败变质,不影响后续检验。样品的运输、贮存,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。

 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,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、盖章。

  1.5 检验要求

  1.5.1 检验项目

  检验项目见表26-1。

  表26-1 蜂蜜检测项

  1.6 判定原则与结论

 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

 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:

  1.6.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

  1.6.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××项目不符合××××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”。

  2 蜂王浆

  2.1 适用范围

  本细则适用于蜂王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。

  2.2产品种类

  蜂王浆产品包括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。

  蜂王浆: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,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乳白色、淡黄色或浅橙色浆状物质。

  蜂王浆冻干粉:通过真空冷冻干燥方法加工制成的脱水蜂王浆粉末。

  2.3 检验依据

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

 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  GB 9697 蜂王浆

  GB/T 21532 蜂王浆冻干粉

  GB/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、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

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

  相关的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定

  2.4 抽样

  2.4.1 抽样型号或规格

  预包装食品。

  2.4.2 抽样方法及数量

  生产环节抽样时,在企业的成品库房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。抽取样品量不少于600g,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。

  经营环节抽样时,在货架、柜台、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,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。

 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,约2/3为检验样品,约1/3为复检备份样品(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)。

  抽取样品量、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。

  注:在本细则的规定中,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,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,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。

  2.4.3 抽样单

 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,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。

  2.4.4 封样和样品运输、贮存

 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样,检验样品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。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,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,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。样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确保样品不被污染,不发生腐败变质,不影响后续检验。样品的运输、贮存,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。

 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,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、盖章。

  2.5 检验要求

  2.5.1 检验项目

  检验项目见表26-2。

  表26-2 蜂王浆检验项目

  2.6 判定原则与结论

 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

 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:

  2.6.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

  2.6.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××项目不符合××××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”。

  3 蜂花粉

  3.1 适用范围

  本细则适用于蜂花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。

  3.2 产品种类

  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的花粉细胞,形成的团粒状物。蜂花粉的种类,主要依据粉源植物来区分。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花粉,如油菜花粉,茶花粉,玉米花粉等。

  3.3 检验依据

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

 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  GB 4789.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
  GB 478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
  GB 4789.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

  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  GB 5009.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

  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
  GB/T 30359 蜂花粉

 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

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

  相关的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定

  3.4 抽样

  3.4.1 抽样型号或规格

  预包装食品。

  3.4.2 抽样方法及数量

  生产环节抽样时,在企业的成品库房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。生产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前的蜂花粉抽取样品量不少于600g,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,生产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(含)以后的蜂花粉抽取样品不少于1kg,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。

  经营环节抽样时,在货架、柜台、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,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。

 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,约3/4为检验样品,约1/4为复检备份样品(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)。

  抽取样品量、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。

  注:在本细则的规定中,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,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,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。

  3.4.3 抽样单

 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,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。

  3.4.4 封样和样品运输、贮存

 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样,检验样品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。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,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,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。样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确保样品不被污染,不发生腐败变质,不影响后续检验。样品的运输、贮存,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。

 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,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、盖章。

  3.5 检验要求

  3.5.1 检验项目

  检验项目见表26-3。

  表26-3 蜂花粉检验项目

  3.6 判定原则与结论

 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

 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:

  3.6.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

  3.6.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××项目不符合××××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”。

  4 蜂产品制品

  4.1 适用范围

  本细则适用于蜂产品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。

  4.2 产品种类

 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、蜂王浆(含蜂王浆冻干粉)、蜂花粉的提取物、混合物,或以蜂蜜、蜂王浆(含蜂王浆冻干粉)、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(如食品添加剂、营养强化剂、植物提取物、其他食品等),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。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膏、王浆膏、蜂花粉片等相关产品。

  4.3 检验依据

 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

 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  GB 4789.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
  GB 478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
  GB 4789.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

  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
  GB/T 5009.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

  GB/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、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

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

  相关的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定

  4.4 抽样

  4.4.1 抽样型号或规格

  预包装食品。

  4.4.2 抽样方法及数量

  生产环节抽样时,在企业的成品库房,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。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kg,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。

  经营环节抽样时,在货架、柜台、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,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。

 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,约2/3为检验样品,约1/3为复检备份样品(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)。

  抽取样品量、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。

  注:在本细则的规定中,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,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,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。

  4.4.3 抽样单

 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,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。

  4.4.4 封样和样品运输、贮存

 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样,检验样品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。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,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,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。样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,确保样品不被污染,不发生腐败变质,不影响后续检验。样品的运输、贮存,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。

 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,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、盖章。

  4.5 检验要求

  4.5.1 检验项目

  检验项目见表26-4。

  表26-4 蜂产品制品检验项目

  4.6 判定原则与结论

 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

 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:

  4.6.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

  4.6.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××项目不符合××××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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